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3年度,284號
PTEV,113,屏簡,284,202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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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舊樓映像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語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項更正,必以判決有顯
然錯誤之情形,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將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名稱誤植為周語謙,為此聲請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周
語謙」更正為「周娪謙」等語。
三、查本院前揭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
聲請人於起訴狀之記載相符,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有間,且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即非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與上
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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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舊樓映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