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83號
原 告 楊念紜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區○○○ 路00號6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邱麗珍
被 告 黃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
字第29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
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6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