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3年度,368號
ILEV,113,宜小,36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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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6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義涵
被 告 林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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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