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王晨星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 告 張銘旺
張明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守仁
被 告 張建發
張維鈞
張晴秀
張雙福
張清山
張惠美
張金鳳
陳張美鳳
張芳明
李麗色
張守仁
林宗翰
李啟煌
陳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樺
被 告 張世朋
張文欽
張振樺
張越閎
張雪蔾
張若惟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8,817(計算式:(土地
面積100.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萬4,186元×原告權利範圍2/
81=15萬8,817,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