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葉皓昀
被 告 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李定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