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321號
SLEV,113,士補,321,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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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林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貴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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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