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68號
原 告 王家富
被 告 謝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