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253號
SLEV,113,士簡,25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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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53號
原 告 李健南




被 告 陳志忠



兼訴訟代理
江文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碩彥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鑑定報告未進行浸水、放水、壓力等測試,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補做測試,兩造應遵鑑定人通知配合鑑定人指定之期日由
鑑定人施做測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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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