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693號
SLEV,113,士簡,1693,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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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93號
原 告 林國銘

被 告 林朱土

林朱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紳

被 告 林益羣

林仁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香

被 告 林士弘


林韋伶

林倖如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計算式
:10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00元×原告應有
部分1/10=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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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