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位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崑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之前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0,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