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558號
SLEV,113,士簡,1558,202411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58號
原 告 林立信


被 告 郭崑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林
杰燊(原名:林光輝)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