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簡字第1199號原 告 宋美珍被 告 陳韻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9時4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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