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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773號
SLEV,113,士小,773,202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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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773號
原 告 蒙德里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璇璇
被 告 林鎧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由楊璇璇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璇璇,此有原告提出之區公
所函文可稽,乃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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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