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533號
SLEV,113,士小,533,2024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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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曾禾
被 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呂政儀



鄭建宏



吳秉恩



曾忠義

林順


鄧為至

柯宗成


黃志文


法定代理人 蘇秀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當事人欄關於「柯宗成屏東縣○○
○○路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之記載,應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國113年10月18日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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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