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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852號
SLEV,113,士小,185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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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852號
原 告 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勝凱
訴訟代理人 林琮貴
被 告 翟所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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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