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805號
SLEV,113,士小,1805,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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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周煥
被 告 陳廣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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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