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547號
SLEV,113,士小,1547,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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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沈姵君
被 告 CHOW CHI MAN(香港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30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9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99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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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