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520號
SLEV,113,士小,152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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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李淑娥
被 告 張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
定利率之債務,其未主張或舉證證明起訴前已對被告催告,而本
件起訴狀繕本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寄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自113年7月16日起算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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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