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495號
SLEV,113,士小,1495,2024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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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哲宇林建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562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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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