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472號
SLEV,113,士小,1472,202411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葉雲仁
被 告 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9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89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55,893元 自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