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健峻
被 告 陳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查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