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153號
SLEV,113,士小,1153,202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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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柯震華

陳珮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宸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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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