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19號
上 訴 人 林旺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曉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2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