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1216號
SLEM,113,士簡,1216,20241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琛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琛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郭琛湅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知悛悔,復再施
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
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