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1202號
SLEM,113,士簡,120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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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妤




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冠妤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ATE-3195」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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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