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1095號
SLEM,113,士簡,1095,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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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春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春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
擅取他人遺失物,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返還
所侵占物品,素行及態度均稱良好,及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
程度,暨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侵占AirPods Pro 2耳機1副,為其犯罪所得,已合 法歸還被害人,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9頁),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604號  被   告 梁春霞 女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春霞於民國113年4月底某日,在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附 近某處(百齡球場附近),拾獲取得蘇棋閔所有遺失在該處 之AirPods Pro2耳機1副,未及時將上開耳機送交當地警察 機關招領失主,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擅將該耳機(已發還)據為已有。嗣經蘇棋閔發現後自行以 藍芽耳機警報音功能尋獲,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蘇棋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梁春霞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蘇棋閔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耳機外盒序號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唯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玉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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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