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天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WS藍芽串聯音箱貳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
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