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陳琪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羽辰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將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
其遲延利息,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經駁回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