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王明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等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