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937號
CYEV,113,嘉簡,937,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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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9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振彰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請求分割之遺產亦須記載完整)
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
已調閱辦理本件登記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
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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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