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2號
原 告 陳林富春
兼法定代理人 陳豐龍
原 告 陳文串
陳智煜
陳美玲
陳怡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何冠穎
訴訟代理人 蔡宛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