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雷光圓
被 告 何明財
何嘉富
何文賢
何嘉惠
李春枝
何凱翔
何俊宏
柯金玉(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應欽(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瑞堯(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心怡(何明福之繼承人)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
決期日適遇康芮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
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