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239號
CYEV,113,嘉簡,239,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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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雷光圓
被 告 何明財

何嘉富
何文賢
何嘉惠

李春枝
何凱翔
何俊宏
柯金玉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應欽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瑞堯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心怡何明福之繼承人)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
決期日適遇康芮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
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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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