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1036號
CYEV,113,嘉簡,103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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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陳葉青
被 告 彭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541元(
計算式:房屋價額+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不
當得利≒89,000元+28,541元=117,541元,元以下不計),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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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