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郭姿伶
相 對 人 李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