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黃耀陞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民醫院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
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榮民醫院調解,惟未表明相對人之
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