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438號
TPDV,94,訴,1438,200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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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甲○○
            453
      丙○○
            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丙○○所有門牌號碼坐落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一六0巷八號一樓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建號: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一三七八號)乙紙及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三五二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範圍十二分之一)乙紙返還與原告丙○○
原告甲○○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甲○○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丙○○以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得以新台幣叄佰萬元預供擔保或將其提存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與原告甲○○為兄妹關係,查坐落 台北市○○區○○街59巷14號2樓房屋(建號:台北市○○ 區○○段4小段第764號)及其基地坐落台北市○○區○○段 4小段第125地號土地(所有權範圍4分之1)(下稱臨沂街房 地),均為兩造之母親翁金招所有。翁金招於十餘年前移居 美國前,將前述建物所有權狀乙紙、土地所有權狀兩紙及印 鑑章乙枚(下稱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交由長子即被告保管迄 今;嗣於民國93年1月22日翁金招簽具「同意書」及「授權 書」,同意將臨沂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 授權原告甲○○向被告取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並授權原告 甲○○辦理臨沂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乃委託 律師分別於93年12月25日及94年1月5日兩度去函向被告請求 取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然被告收受催告信函後,均置之不 理,爰依民法第598條第1項規定、第767條、第946條第2項 準用第761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如聲明第1項。再者被告與 原告丙○○亦為兄弟關係,查坐落台北市中正區○○○路○ 段160巷8號1樓房屋(建號:台北市○○區○○段3小段第13



78號)及坐落台北市○○區○○段3小段第352地號土地(所 有權範圍12分之1)(下稱新生南路房地),均為原告丙○ ○所有,多年前原告丙○○將新生南路房地建築物有權狀乙 紙及土地所有權狀乙紙(下稱丙○○權狀)交與被告辦理抵 押事宜,惟迄今多年被告均未返還丙○○權狀,屢經原告丙 ○○多次催促並委請律師去函催告,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爰 依民法第598條第1項、第767條等規定,請求如聲明第2項。 對被告抗辯之反駁: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係由翁金招同意 下所簽署,而授權書更於我國駐外單位公證下所簽署,不可 能有任何詐欺情事。翁金招更於93年12月13日於美國新澤西 州公證人公證下簽署原證6「聲明書」乙份,其內容即載明 對於被告於90年5月1日所訂立之遺產分割契約書並不知悉, 亦未曾同意及授權被告於該協議書上蓋用本人之印鑑章等情 ,足為明證。被告提出被證5翁金招與被告之對話錄音及譯 文,經由訴外人翁月梅翁金招查證,發現翁金招實際上並 不清楚被證6聲明書之內容。翁金招表示只是照著被告之指 示簽名於聲明書。又被告所提被證6聲明書載明翁金招已「 收回上述房、地之所有權狀及印鑑」。惟翁月梅詢問翁金招 是否已拿回所有權權狀,翁金招亦表示並未收到。上述事實 ,顯示被告係利用不正當手段矇騙翁金招,使其簽名於被告 事先擬具之聲明書,並設計問題、剪接錄音內容。該被證5 錄音內容、被證6聲明書及被證7相片之真實性已屬有疑,故 原告予以否認。依鈞院整理之爭點,被告不爭執原證2同意 書及授權書之真實性。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內容,已明確 載明翁金招同意將臨沂街房地過戶與原告甲○○,以抵付原 告甲○○所代償款項之意旨,其性質上屬雙方所合意之契約 行為,依法非單方所得「撤銷」,被證6聲明書內容所記載 「撤銷」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云云,不僅與上開原證2及原 證6等公證文書內容明顯矛盾,顯有可疑外,亦屬於法不合 。原告甲○○曾二次以律師函催告及本件訴訟調解中請求被 告交付翁金招權狀及印章,被告均未曾否認。而被證6翁金 招之聲明書內載「本人收回上述房、地之所有權狀及印鑑」 ,惟查被證6應係被告以不正當手段誘使翁金招於其所擬具 之聲明書上簽名,事實上被告並未將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交還 予翁金招,且於被證7相片中,亦無顯示被告有將翁金招權 狀及印章交還之情形存在。被證8錄音內容屬被告於訴訟中 所刻意編造,與事實不符,原告予以否認。被告提出被證4 支票存根影本、第一銀行送款簿存根影本、旅行社請款單影 本、存摺內頁影本等,主張原告丙○○積欠被告款項未還乙 節,原告丙○○予以否認;況且,縱使上開原證4號形式上



為真正,亦不足以證明原告丙○○對被告即有任何債務存在 。原告丙○○所請求丙○○權狀,為原告丙○○個人所有, 與遺產無關。被告稱原告對其有借款債務乙節,與事實不符 ,原告甲○○予以否認,且亦與本件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狀 無關,被告自不得作為拒絕返還權狀之抗辯。為此聲明被告 應將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交付與原告甲○○。被告應將丙○ ○權狀返還與原告丙○○。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有關原告甲○○部分:原告於書狀中自認被證6 聲明書係翁金招之簽名。被證7照片為翁金招手持被證6聲明 書、翁金招與被告共同持聲明書、翁金招端詳被證6聲明書 之神情影像、及翁金招在被告長子翁嘉俊陪伴下聽取己錄製 之被證5之錄音帶內容,原告如何否認其真正?被證5錄音帶 及其譯文,係在取得翁金招同意下所製作,翁金招並清楚該 卷錄音帶係為錄製後將庭呈交予法官酌參使用,翁金招對於 被告的來意,非常清楚,並了然於胸,且為期使法官明白實 情,乃製作被證5錄音帶,希望轉達其個人之真正心聲予法 官知悉!故被告並無以惡意不正當之手段去欺瞞翁金招,遑 論剪接該錄音內容,翁金招為求慎重,故有被證7翁金招聽 取己錄製之被證5錄音帶內容之神情照片在卷可證。翁金招 不願見到子女對簿公堂。所以於被證6聲明書中特聲明:「 ...因上述授權書及同意書所衍生之訴訟爭端,請被授權 人甲○○立即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撤回返還所有權狀 等之告訴,中止訴訟。」。再依被證5錄音帶中翁金招親口 所述,原告所呈之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之內容,翁金招皆 不知情。翁金招不僅無意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甲○ ○之意,且對原告甲○○意欲染指其名下房地甚為不滿!原 告所呈原證7翁金招翁月梅錄音帶及部分節文,所呈譯文 內容不僅與錄音帶之實際內容不符,且語意無法連貫;此外 ,很多內容因錄音品質不佳,原告所指稱翁金招之聲音及語 意皆難以辨識,應係翁月梅翁金招不知下偷偷所為;復以 遍聞整捲錄音帶內容,全面充斥翁月梅對母親翁金招之威嚇 、要脅、謾罵等各種形式之言語暴力,且過程中時而夾雜母 女二人之爭吵、對罵及哭泣。翁金招在該過程中,其心情顯 然遭受極大之衝擊,且完全不知該錄音帶將作為呈堂證據之 用!實不足為母親翁金招無簽署被證6聲明書之證明。原證6 翁金招聲明書並非由中華民國駐外辦事處所製,非公文書, 無推定其真正之效力。且聲明書上俱無美國官方用印;該認 證人是否具認證人或公證人之資格?又是否確有其人?在未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情況下,皆無可考,無法確定其為真! 且被告之母親翁金招不懂英文,彼等如何溝通?公證人是否



明瞭聲明書之內容及公證之真意?又公證人如何確定為翁金 招之本人?暨聲明書內容確為母親翁金招之真意?翁金招已 去美多年,何以在原告所稱之美國公證人面前不是以翁金招 在美國的編號,而卻是以翁金招在臺灣之身分證編號:「Z0 00000000」進行人別之確認?則公證人如何辨識其人之真正 ?原告否認原證6聲明書之真正。自被告在美國與翁金招見 面談話之錄音帶及譯文交予原告甲○○後,被告屢次打電話 到美國向母親問候,但皆無法接通電話。嗣透過其他管道, 始悉翁金招因拒絕再配合甲○○辦理文書公證,家中電話業 經拆掉,無法對外聯繫。此有被證8錄音帶及其譯文可證。 被告對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翁金招之簽名不爭執,惟翁金 招業已明確表示自始無移轉系爭房地予原告甲○○之意,亦 不知該授權書及同意書上載內容,且亦已撤銷對原告甲○○ 之授權,參諸民法第108條之規定,原告甲○○提起本件訴 訟,自係無理由。且依被證6翁金招聲明書證明被告未持有 翁金招權狀及印章。再者:臨沂街房地於69年間買受後登記 在翁金招名下。依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17條第1、2項 之規定,屬於兩造父親翁智聰所有。翁智聰於76年6月29日 逝世時,上開房地依法列入翁智聰之遺產,非屬翁金招所有 ,翁金招無權單獨處分上開不動產。翁智聰遺產由翁智聰之 配偶即翁金招,及子女乙○○、翁朝章、丙○○翁朝和翁月梅甲○○翁月霞之繼承人即陳美秀、陳美如及陳俊 良等共同繼承。斯時,除被告及丙○○二人在臺灣外,其餘 繼承人包括翁金招、翁朝章、丙○○翁朝和翁月梅、甲 ○○及翁月霞之繼承人即陳美秀、陳美如及陳俊良等人皆在 美國,故於79年間,彼等皆簽署經中華民國駐北美事務協調 委員會之認證之授權書,授權被告辦理有關被繼承人翁智聰 之遺產稅申報、遺產分割、遺產繼承登記及一切有關遺產處 理等事宜,被告依繼承人授權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產 權移轉過戶、交付等手續。臨沂街房地分割後屬於被告所有 。翁金招並因此交付印鑑章及系爭權狀予被告,以憑辦理產 權之移轉過戶登記。茲因翁金招仍在世,故被告迄未辦理產 權之移轉登記。但被告既係本於辦理繼承分割之產權移轉登 記而取得翁金招權狀及印章,被告顯非代翁金招保管上開物 品,從而原告甲○○亦無代翁金招取回權狀及印鑑章之權。 有關原告丙○○部分:被告曾先後借款新台幣(下同)45萬 8000元、2萬6250元、100萬元予原告丙○○作為購車、購買 前往美西飛機票及簽證費等之用外,並代原告丙○○墊付銀 行貨款利息近200多萬餘元。此外,更代原告丙○○墊付處 理被繼承人翁智聰喪葬及遺產稅等費用。其中原告丙○○



返還50萬元整外,餘皆未清償。被告猶恐原告丙○○意欲脫 產,而侵害被告對其享有之債權,故實不敢冒然返還權狀予 原告丙○○。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協商兩造確認爭點如下:A、不爭執事項:(一)臨沂街房 地登記名義人為翁金招。(二)新生南路房地登記名義人為 丙○○。(三)原證2之同意書及授權書上翁金招簽名為真 正。(四)被告現持有丙○○權狀。B、爭執事項:(一) 原告甲○○請求交付翁金招權狀及印章是否有理由?(二) 原告丙○○請求返還丙○○權狀是否有理由?
四、原告甲○○請求交付翁金招權狀及印章是否有理由?原告甲 ○○主張臨沂街房地均為兩造之母親翁金招所有。翁金招於 十餘年前移居美國前,將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交由被告保管迄 今;嗣於93年1月22日翁金招簽具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同 意將臨沂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授權原告 甲○○向被告取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並授權原告甲○○辦 理臨沂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內容 ,已明確載明翁金招同意將臨沂街房地過戶與原告甲○○, 以抵付原告甲○○所代償款項之意旨,其性質上屬雙方合意 之契約行為,依法非單方所得「撤銷」。原告甲○○乃委託 律師去函向被告請求取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然被告置之不 理。被證5翁金招與被告之對話錄音及譯文,經由訴外人翁 月梅向翁金招查證,發現翁金招實際上並不清楚被證6聲明 書之內容。翁金招表示只是照著被告之指示簽名於聲明書等 情。被告抗辯原告所呈之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之內容,翁 金招皆不知情且無意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甲○○, 且翁金招於被證5、6、7陳述要求原告甲○○撤回與中止訴 訟及收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臨沂街房地屬兩造之父所有, 遺產繼承分割後屬於被告所有,翁金招權狀及印章,被告顯 非代翁金招保管上開物品等情。經查:
(一)原告提出原證1臨沂街房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原 證2翁金招同意書及授權書影本、原證3原告甲○○律師催 告函及回執影本、原證4新生南路房地建物、土地登記謄 本影本、原證5原告丙○○律師催告函及回執影本,原證6 翁金招93年12月13日公證聲明書影本、原證7翁月梅與翁 金招94年6月16日之對話錄音及重要內容譯文,被告對於 原證1至原證5形式真正並不爭執,惟否認原證6、7形式之 真正。被告提出被證1即79年12月26日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被證2自79年1月8日至同年5月7日間法定繼承人之授權 書、被證3即80年5月1日翁智聰遺產分割協議書、被證4支



票存根、請款單、存褶、被證5即94年5月8日被告與翁金 招錄音帶及譯文、被證6翁金招93年5月1日聲明書、被證7 翁金招照片、被證8翁金招94年7月2日錄音帶及譯文。原 告對於被證1至3、被證5至7形式真正並不爭執,惟否認被 證4及8。兩造復未就對造否認形式真正之證據舉證以實其 說,則原證6、7及被證4、8自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提出被證5翁金招與被告之對話錄音及譯文 ,經由訴外人翁月梅翁金招查證,發現翁金招實際上並 不清楚被證6聲明書之內容。翁金招表示只是照著被告之 指示簽名於聲明書云云,並提出原證7為證。惟查:原證7 翁金招翁月梅錄音帶及部分節文,因很多內容錄音品質 不佳,原告所指稱翁金招之聲音及語意皆難以辨識,被告 否認其形式真正,已無證據能力,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 ,從而,原告上開主張尚不可採。
(三)被告抗辯臨沂街房地係依遺產繼承分割後屬於被告所有, 翁金招權狀及印章,被告顯非代翁金招保管上開物品云云 。惟查:依據被告提出被證5錄音內容「...(翁金招 稱):月卿他敢要這間房子嗎?我這一間房子是爸爸留給 我作紀念,她敢拿去嗎?我不相信。你跟法官講,媽媽不 同意,她暗地偷偷做出來的。」、被證6翁金招93年5月1 日聲明書所載翁金招即日起撤銷原證2授權書及同意書, 有關臨沂街房地處理請親自與本人洽辦,及因此所生訴訟 請原告甲○○撤回返還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之訴訟。則被告 抗辯因繼承分割臨沂街房地屬被告所有顯與上開證據不符 ,被告就其提出被證5、6、7證據,亦未曾對其母翁金招 主張臨沂街房地係屬被告因繼承而取有所有權,則被告抗 辯其取得臨沂街房地所有權容有疑義。次查:縱認臨沂街 房地依繼承關係應登記予被告,惟被告所保管翁金招權狀 及印章仍屬翁金招所有,被告並非當然取得翁金招權狀及 印章所有權,被告上開抗辯委無足採。又查:被證6翁金 招93年5月1日聲明書所載僅表明翁金招「收回上述房地所 有權狀及印鑑」,並非表明已收回上開權狀及印鑑,被告 抗辯依被證6翁金招已收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其證據尚有 未足。
(四)原告主張依原證2同意書及授權書內容,已明確載明翁金 招同意將臨沂街房地過戶與原告甲○○,以抵付原告甲○ ○所代償款項之意旨,其性質上屬雙方所合意之契約行為 ,依法非單方所得「撤銷」云云。惟查:依據原證2同意 書所載內容可分為二部分,一為翁金招同意將臨沂街房地 過戶與原告甲○○,以抵付原告甲○○所代償款項之意旨



,其性質上或認屬雙方合意之契約行為。一為翁金招授權 原告甲○○代理翁金招本人取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此部 分屬代理權之授與,依民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翁金招自 得撤回其代理權。再依被證6翁金招聲明書所載翁金招已 撤回代為向被告取回翁金招權狀及印章之代理權並撤回訴 訟,則原告既已無代理權,其請求被告交付翁金招權狀及 印章,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丙○○請求返還丙○○權狀是否有理由?原告主張新生 南路房地,均為原告丙○○所有,多年前原告丙○○將丙○ ○權狀交與被告辦理抵押事宜,惟迄今未還,屢經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原告否認被告提出被證4支票存根影本、第一 銀行送款簿存根影本、旅行社請款單影本、存摺內頁影本等 形式真正,縱使上開被證4形式上為真正,亦不足以證明原 告丙○○對被告即有任何債務存在。原告丙○○所請求丙○ ○權狀,為原告丙○○個人所有,與遺產無關。被告則以被 告曾先後借45萬8000元、2萬6250元、100萬元予原告丙○○ 作為購車、購買前往美西飛機票及簽證費等之用外,並代原 告丙○○墊付銀行貨款利息近200多萬餘元。此外,更代原 告丙○○墊付處理被繼承人翁智聰喪葬及遺產稅等費用。其 中原告丙○○曾返還50萬元整外,餘皆未清償。被告猶恐原 告丙○○意欲脫產,而侵害被告對其享有之債權,故實不敢 冒然返還權狀予原告丙○○云云。惟查:原告否認被證4形 式真正,且縱認形式真正,上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原告丙○ ○有積欠被告債務,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抗辯顯無 理由,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598條第1項、第767條等規定, 請求返還丙○○權狀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甲○○請求被告交付翁金招權狀及印章,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丙○○請求被告返還丙○○權狀,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 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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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