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3年度,303號
NTEV,113,投簡,303,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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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黃年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東睦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訴訟代理人 吳明道
被 告 樂安長照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諺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複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14時25分
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10日宣判。惟因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
處、樂安長照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皆有變更,尚未
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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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