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13年度,19號
NTEV,113,投救,19,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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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鄒宜芳
訴訟代理人 葉韋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白琇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 請法律扶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憑,而聲請人所提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依起訴狀及檢附證物形式觀之,非顯無勝訴 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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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