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國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芳頎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雖以聲請人之債務人郭芳頎為被告,然本件起訴
狀及所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已載明郭芳頎、郭芳泉、郭
秀卿、郭美玲就本件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公同共有,原告應
審酌本件請求之性質究屬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或代位分割(公
同)共有物,而分別確認是否已將被繼承人全體遺產列為本
件分割標的、是否將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公同)共有人列為
本件當事人,以及訴之聲明有無欠缺後,提出載有正確訴訟
當事人、訴之聲明及分割標的之起訴狀。如係起訴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亦應提出被繼承人正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有部
分,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對相對人郭芳頎之債權憑證或債權證明文件。
三、併查明本件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郭芳頎之權利,復將郭芳頎
列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