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聲字,113年度,18號
PKEV,113,港簡聲,1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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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明楊惠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港簡調字第86號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之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
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
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
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
裁定參照)。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
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
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
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
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
上開規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稱供為期明瞭該案
之開庭內容,未敘明有何法律上之主張,聲請人未能說明因
主張或維護其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事由,且當日
庭訊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尚無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
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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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