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113年度,355號
PKEV,113,港小調,355,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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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鄭琇馨
相 對 人 練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新北
市石門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
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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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