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3年度,346號
PDEV,113,斗小,34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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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陳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陳進富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6
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2日以彰院毓斗民明113斗補字第514號函命原告於文到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上開
補正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
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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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