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697號
NHEV,113,湖補,697,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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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賴政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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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