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680號
NHEV,113,湖補,680,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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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茂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宏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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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