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647號
NHEV,113,湖補,647,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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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瑞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泰
訴訟代理人 吳鳳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竑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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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