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567號
NHEV,113,湖補,567,202411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潘漢文

潘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彭志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白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3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本件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