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544號
NHEV,113,湖補,54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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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44號
原 告 郭大鈞
被 告 郭爾荃
代 理 人 林子皓
被 告 賴秀雯
張○杰
張○茜 同上
張○宸 同上
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實價登錄所載,與系爭房地同一批完工、
相同社區之六樓房屋成交行情為估算市場交易價格供本院參酌後
,認系爭房屋每坪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計算,總價為1,330萬
元,應屬適當。就系爭房地,原告持分為三十分之一,是以本件
之訴訟標的為43萬3,333元(計算式:13,300,000÷4=443,333,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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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