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1391號
NHEV,113,湖簡,1391,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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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藥手名家大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威傑

被 告 林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3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3,393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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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藥手名家大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