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救字,113年度,26號
NHEV,113,湖救,26,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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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袁康介
代 理 人 蔡晴羽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國成律師
相 對 人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湖司
簡調字第478號),以其並無資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且
有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
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又聲
請人所提訴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
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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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