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697號
NHEV,113,湖小,697,2024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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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卜學明



被 告 陳莊月
訴訟代理人 陳秀萍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69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19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李家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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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